2009年4月23日星期四

關於著作權法修正的想法

著作權法修正案通過後,明確劃定了責任歸屬與侵權事件處理原則。但是不少媒體的報導卻是以恐嚇的方式讓網路使用者造成恐慌。

智財權也好,著作權也好,基本上可以看看孫窮理的文章,我所站的角度也與他相當類似。Chao-Kuei's Note上的文章,在我看來,也提出了站在利益者的角度以法進行陷民入罪的行為。

奇妙的是,著作權這件事在台灣有著一種「大毛子不說話,二毛子叫不停」的狀況。目前我想不起有任何網路使用者因侵權被罰的狀況;但是酪梨壽司文章被媒體盜用片段、胡慕情文章被整篇轉走倒才剛發生。以上兩個事件如果你能找到發生當時Twitter與Plurk上的軌跡,其實有著網民眾怒成城、欲除之而後快的現象。

如果站在極端開放的角度,認為任何的觀點、內容都應該屬於共同的智慧財。那麼無論是著作權法本身或是以上網路現象,其實都是對於開放的限制。但是如果依照Creative Commons的規則來走,我想問題大多是出自對於規則了解的不足,這就是推廣方面的問題了。當然,並不是網路上所有的內容都使用CC授權,更別說網路之外的內容是少之又少了。

但是問題在於,談到罰則,是否所有的著作權人都要採取維護權利的手段,要求撤去這些內容
以及道歉呢?我不認為應該聚焦於末端的處理方式以及罰則,著作權人本身也應該主動,或者思考自己的內容應該如何被使用。

二月時,我曾翻譯過一篇Youtube對於著作權對策的外電。當著作權人可以對於透過ContentID比對內容,對於網友上傳的使用著作品的影片選擇「刪除」、「插入廣告獲利」、「取得流量資訊」三種方式處理。當在日本實行後,如角川書店等等版權擁有者分別表態,讓灰色地帶變得清晰許多。

回到台灣,我所希望的是看見Service Provider願意提供0與1之間灰色地帶的處理方式,讓著作權人能夠做出清楚的判斷。也不致於扼殺網路原有的創意與活力,讓內容能夠以更加開放的方式混搭衍伸出更多的可能性,也不至於每每談到著作權,就出現風聲鶴泣的的肅殺、或是網路動員式的暴力。這一點應該可以說是延伸自Funck的想法,在服務上多做一些。